一、保险人理赔的程序是什么
保险人理赔又称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保障义务的过程,理赔适当,可以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同时又可以防止骗赔和超额索赔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生活的安定。为了保证理赔迅速、准确、合理,保险法对理赔程序作出规定,保险人理赔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为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和赔付范围,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在任何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都是有一定界限的,构成保险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损标的必须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不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对于损失的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应以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四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地点和保险期限以内。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变动而未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达成赔付协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害,应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5、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核定保险责任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有两种支付保险金的方式:一种是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的赔付协议支付保险金。采用这种方式的,保险人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以内,支付保险金。另一种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采用这种方式的,通常是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已作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不及时履行法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不及时履行法定的赔付义务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协议后10日内,没有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二是保险人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仍未履行义务;三是保险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的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亦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不应当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法定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是随意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另一种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有时保险人会把法定的除外责任明文写进保险合同中,例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可以因不同险种的不同保障范围而有所不同。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但不包括船长和船员的恶意或疏忽行为。
(2)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即使迟延是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也不对保险标的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和渗漏,因有缺陷或标的的自身性质,直接由于虫蛀鼠咬所引起的损失,不是直接由于海上危险所引起的机器损坏。
(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将那些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称为近因。
(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