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丧失效力。
第一,主体不合格。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主体资格不合格,包括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保险人没有所承保险种的权利能力、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等。
第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欺诈或胁迫和重大误解两类情况。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其合同内容严重不符,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胁迫的证据或者重大误解的理由,就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或者宣告该合同无效。
第三,客体不合法。客体指当事人投保的对象,客体不合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危险不存在、没有声明的重复保险、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等。
二、保险投保时须注意的事项
1、认真填写投保书
(1)亲自填写《投保书》, 要保书上有关告知事项应如实告知;不隐瞒不遗漏,以确保投保後的权益。《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在保书上投保人(签章)栏应亲自签名或盖章,并请被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签章)栏亲自签名或盖章。《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索取首期缴费收据
在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单前,连同投保书一起缴付首期保险费时,应向业务员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暂收收据或保费收据。为确保你投保的权益,最好不要收取业务员以个人或任何他人的名义出具的收条。
3、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
填写投保单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您将收到正式保险单。收到保险单后,您务必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漏之处,要求业务员及时交保险公司更正。如确认保单无误,请填妥保单回执交业务员带回公司以确保您的权益。
4、善用契约撤销权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寿险保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为确保该项权利的顺利行使,请务必注意:
(1)收到保险单时,一定要填写保单回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回执日期作为您收到保单的日期;
(2)投保人行使契约撤销权,可以不论撤销原因,但必须以书面为意思表示,口头申请无效;
(3)由于契约撤销权影响业务员利益,业务员可能加以劝阻,这时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