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重复投保的法律后果
人们通常所说的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投保人发生全损时,甲、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甲公司赔偿6万元,乙公司赔偿9万元。
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重复投保怎么索赔
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客户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在购买时向保险人明确购买保险的保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