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管辖如何确定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是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二、保险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结合我国《保险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索赔方在提供了其客观上能够提供的材料后,且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形,如果根据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索赔方即完成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即法律不强加给一方苛刻并难以履行的义务,索赔方只需及时、如实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即可。
在索赔方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证明存在以下三种事实中的任意一种:
1、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2、该事故虽然属于保险事故,但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3、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但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除责任情形。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