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理赔应提供哪些单证
当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应提供以下单证:
(一)申请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
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
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事故调解书。
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申请机动车辆被盗索赔一般应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购车原始发票。
7、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保险车辆出险理赔的步骤
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