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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保险的法律规定, 巨灾保险制度的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54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地震保险的法律规定

在地震理赔上,大多数长期寿险产品都可以保障地震。一般来说,终身寿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所以由地震引起的人身损失风险、海啸和台风引起的身故和全残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终身寿险的理赔只看结果,但意外险理赔则更为严格,一般要遵循“近因原则”。例如,被保险人如果是因为地震本身造成的伤害死亡,则保险理赔;但被保险人在地震中突发心脏病去世,则要看和地震本身的关联程度理赔。

地震保险无人开发

到底我国地震保险出台难在哪里?记者从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由于地震灾害具有发生频率低、一次性灾害损失大等不同于一般风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很难根据历史经验获得有效数据,难以准确厘定费率。

另一方面,由于一次损失巨大,也导致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因而不愿开展地震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面前也仍然较为谨慎,仅将地震风险列为附加险进行承担,不敢轻易尝试开办独立的险种。

此外,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无力独立承担地震灾害带来的巨大风险,因而需要完善的再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担。但是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并不发达,不能满足分保需求。

二、 巨灾保险制度的风险

不但是地震保险没有商业机构买单,其他巨灾风险的保险也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受到灾害地区修复还主要依靠政府支持和民间捐助,尚不能由商业保险为此买单。

2009年全国自然灾害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因洪涝、地震、雪灾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多亿元。各界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一直存在强烈呼声,但呼吁了十几年,也没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难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界定巨灾保险承保范围和性质,如何厘定风险以及分散风险都是无法解决的难题。此外,缺乏非营利机构的法律框架也是难点之一。从各国经验看,巨灾保险体系的核心任务都是由非营利机构承担。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在购买人寿保险的时候要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投保人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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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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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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