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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复效怎么规定的?

此文章帮助了45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复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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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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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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