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补偿性是什么
从保险的起源及其风险管理的功能上看,保险事实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由于保险是一种“由大多数人分但少数人损失”的制度,涉及的只是纯粹风险,人们通过保险是不可能获得保险标的价值以外的收益的。即人们通过保险所能够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保险标的的价值水平或者最大限度地控制保险标的价值的下降,而绝不可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从资金的财务管理上看,将资金用于购买保险,所投资的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如果将资金用于其他具有获得可能的投资,则投资的是一种投机风险。这也正是保险与赌博及其它投机行为的区别所在。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经营的本质和核心所在。
二、保险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由于不同保险产品的存在,具体的补偿方式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从补偿金额确定的时间上划分,保险的具体补偿方式可以分为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与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两类。根据补偿方式上的这种区别,又可将保险产品划分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和损失补偿型保险两大类。
所谓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指在某些保险产品的补偿上,由于这类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初,就事先约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应当补偿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只适用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事先确定,或者只能事先确定的保险产品,该类保险产品统称为定额给付型保险;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根据这种补偿方法,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前,往往需要一个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的过程。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法适用于那些补偿金额无法事先确定的保险产品。该类保险产品统称为损失补偿型保险。对于某一保险产品,具体应该采取哪一种补偿方式,应该根据该种保险产品的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