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二、何时人身意外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1、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15、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
1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18、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