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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标准,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66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标准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3、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4、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二、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范围

关于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

一是保险条款约定;

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

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猝死的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承担猝死的意外保险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注意交付保险费时,一定要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接受业务员个人出具的凭证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不同意承保则要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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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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