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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购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2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业导致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人寿保险而言,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占有了绝对的“份额”,而不论投保人已经缴纳了多少年保险费!

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述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

与此相对应,国际保险业一致认可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保险业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承认。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系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从国际保险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的固定条款,大部分条款规定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可抗辩条款”将会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可能的“逆向选择”,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理赔和减少纠纷,防止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基于最大诚信的原则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的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投保人无论是因过失或是故意未履行上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的寿险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合同的解除权约定一定的行使期限,以对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并承担起作为保险合同相对方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调查审核的合同义务。

保险公司的基于格式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的无期限性,调查审核义务的不承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建立起对于人寿保险理赔的可控性和主观随意性,这将有可能严重地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

在现实中,不能够排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因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做了不“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还是恶意的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收取保险消费者保险费的情况发生;也不能够排除保险公司恶意的指使、放任、默许其业务人员恶意的签订上述合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能够排除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获得保险佣金收入恶意的隐瞒和欺骗公司同保险消费者订立上述合同,而保险公司不履行对合同的调查和审查义务,而不能够及时发现,造成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在这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成立并履行后,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可能会造成侵害保险消费者合同利益的结果。即,在保险消费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行使收取保险消费者按期交纳保险费的合同权利,当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又会因为保险消费者的“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履行给付保险消费者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使保险消费者的缔约目的和合理的期待无法实现。

保险公司不将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不仅有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之嫌,还同保险业的国际惯例相违背。

综上所述,保险业上述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二、购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1、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想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就要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同消费者签署的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着一份保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

2、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除交费等项目外,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是保险责任。一般来说,除保险责任外,保险条款的其他各项内容基本相同,各种保险的区分主要在保险责任。当然,有时也需要看除外责任,看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有时则还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险产品自己所特有的规定和注释。

3、看保险产品简介:许多人往往看不懂保险条款,所以要看文字材料的最通俗办法是看保险产品的简介。由于保险产品简介有时可能含有包装美化产品的不准确表述,所以看懂保险简介以后,最好还是将其与保险条款对照理解。

4、了解交钱和领钱:人们所要了解的保险核心内容是交钱和领钱。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多少钱,日后领取多少钱;二是交钱的时间与方式,日后领钱的时间与方式,比如多长时间,一次性还是分期等等;三是领取的条件,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钱,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领钱等等。

5、将了解的内容落实到文字: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自己看明白文字材料,所以想了解保险,最直接的办法是听懂推销员介绍保险。此时的关键点只有一个:将了解到的情况逐项落实到文字记录下来,并逐项在保险条款中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加以确认。

6、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投保单上有许多内容要填写,甚至包括一些隐私的内容。无论什么内容,填写时都一定要如实填写,并最后亲自签名。否则,日后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7、列表比较:如果对于在了解保险的大量信息感到不知所从,不妨将每一个可能的方案的功能和优缺点编列成表,然后比较。列表很简单,可先就能想到的每一方案的功能列出若干条,将优点列出若干条,再将缺点列出若干条。

8、找最信赖的人买保险: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很多人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分清各种选择方案的好坏,所以,最便捷的方法是找最信赖的人买保险。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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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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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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