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
二、保险中的近因有哪些类型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第二种是,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第三种是,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存在着同时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除外责任;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也不难处理,,如果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而另一个属于非承保责任(即保单并未明确规定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分细了还有两种情况:⑴两个近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⑵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但相互独立。在第⑴种情况下,如果两个近因同时发生且相互依存,没有另一个近因,任何一个近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此时除外责任优于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意图,而是落实这种意图,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除影响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责任外,被保险人一般可以支付对价予以加保,否则就表明被保险人愿意或需要自己承担这种危险。在第⑵种情况下,两个近因相互独立,哪个近因没有,另一个近因也会造成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对除外责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