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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独海损,什么又是共同海损呢?

此文章帮助了332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由于各种货物的易损程度不同,且部分货物还会发生自然损耗,因此保险人会在保单中通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法,即不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对其赔偿单独海损的责任加以限制。保险人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两种方法:前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或百分比)部分的损失;后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各关系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是,同一航程遇难船舶上的所有货方和船东的受益财产在目的港或航程终止港的价值总和。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方与支出共同海损费用的船东或承运人,一方面从分摊方获得损失补偿;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他分摊方在同一基础上参与本身损失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为: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②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④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⑤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所谓最终有效,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货运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因为货运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当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就随着转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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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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