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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自己定损吗,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该怎么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18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公司可以自己定损吗

无论在车辆损失险,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般都设置有定损条款,即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车辆损失修理的范围、项目和费用进行约定,即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定损”。保险公司设置定损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诚信水平的怀疑,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认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虽然定损作为保险公司合理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定损知识、地位优势上的差异,导致在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形式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上看,定损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因为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的严重缺乏,在定损过程中,根本无任何发言权,所谓的协商确定,名不符实。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查勘员直接出具定损单,然后由被保险人直接签字确认,可能出现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由于目前修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同等级的修理企业在修理工时和配件价格方面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往往因为被保险人选择修理企业资质和等级的不同,而出现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的情形,容易引发争议。

、或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怎么处理

第一,在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或报案后,保险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未及时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因定损单未经被保险人确认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单而无法由双方确定损失,在此种双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或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但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对修理费用合理性、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大,故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本身的证据材料。

第二,应尊重定损单或定损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虽有保险公司出具,但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后,应视为双方就定损内容达成了一致,该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若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提出异议,或实际修理费用超过定损数额较大的,法院可审查定损协议是否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可通过对定损协议的撤销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不应轻易否定定损单的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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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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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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