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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分开承保,则相互碰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此文章帮助了50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主、挂车分开承保,相互碰撞造成损失

原告誉恒公司诉称:2011年2月14日4时50分,张长白驾驶苏h09667重型半挂牵引车/苏hg70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s3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章集镇小穆庄西,因雪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660元、车损鉴定费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财保淮安支公司辩称:牵引车与挂车应为一体,挂车并非外界物体,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碰撞的规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不在被告的保险范围内,故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且事故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照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约定了“碰撞”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对何谓“碰撞”作了约定,即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据此,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系碰撞所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从保险条款约定来看,“外界物体”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而言的,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况且在原告为车辆投保时,被告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处理,分别出具保单,由此可见,被告在承保时也是将主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机动车来看待。主挂车虽为同一所有人所有,但在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的情况下,不影响车损险的索赔。针对主车而言,挂车应当视为“外界物体”;相对应的,针对挂车而言,主车应当视为“外界物体”。因此,主、挂车碰撞引起的两车损失在各自投保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律师认为:主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主、挂车虽为同一所有人所有,但由于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主车与挂车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主、挂车相互碰撞引起的车辆损失应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以上是关于“主、挂车分开承保,则主车与挂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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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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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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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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