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证登记的车型与实际车型不符
2009年9月21日15时10分许,吕志良持c1照驾驶苏a8 a655号依维柯客车与包昆驾驶的苏e2n160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在苏州市何山路湘江路北处时,吕志良右侧超车与包昆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后,与路边绿化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吕志良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吕志良负事故全部责任。吕志良受伤当天被送往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金卓建设公司为此支出医疗费2500.45元。后金卓建设公司为修理车损支出修理费20500元。由于相关保险理赔款未能得到协商解决,金卓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车损费20500元、医疗费2920.45元,以上合计23420.45元。江苏金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85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元,并且均投保了不计免赔。2009年12月16日,被告保险公司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为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苏a8a655号依维柯客车的行驶证虽然登记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但该车车长4. 850米,行驶证核定载客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安全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属于小型载客汽车。吕志良持c1照驾驶该车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因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吕志良驾驶的车辆与其登记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一致,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就事故中保险标的的损害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向事故对方进行追偿,对此,原告应提供协助。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车损及医疗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车辆行驶证登记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但实际该车属于小型载客汽车范畴,被保险人持小型载客汽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不属于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据实理赔,不得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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