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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对其借用的车辆投保的,可否据此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保险人为其借用的车辆投保并发生保险事故

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郑某某与李明辉相识,将该车辆借给李明辉使用。2009年7月,李明辉以该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为李明辉;行驶证车主为郑某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14万元且不计免赔。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经李明辉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外出,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翻入公路右侧沟中造成损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次事故为单方事故,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为将保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并运送至修理单位,李明辉支出吊车费1600元、拖车费1460元。

李明辉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了核定并且制作了定损单,定损金额为60400元,李明辉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后,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李明辉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李明辉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该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必要条件。但是,《保险法》仅规定了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对于保险利益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在认识上出现差别。本案确立了被保险人对其借用的财产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因借用获得财产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随之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以上是关于“被保险人对其借用的车辆投保的,可否据此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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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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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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