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遭受实际损失严重但是没有经过修理,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分析。
被保车辆遭受实际损失严重但是没有经过修理
2010年10月30日1时30分,仇建驾驶苏dz0858号轿车沿常州市怀德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怀德中路谭墅段时,轿车前部与路边的护栏及大树相撞,致栏杆撞坏路边的民房,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仇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设施、道路绿化等损失11638元,施荣军已向相关部门赔偿了该损失。经人保常州公司定损,苏dz0858号轿车损失22万元。同时,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施荣军支付事故车辆拆检费15000元、评估鉴定费580元、拖车费300元,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民房损失780元,但是300元拖车费发票中有200元发票为常州复兴停车场出具,人保常州公司未对民房损失进行评估。施荣军因向人保常州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
施荣军与人保常州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人保常州公司认为苏dz0858号轿车没有经过修理,因施荣军未支付修理费而不予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则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就本案而言,人保常州公司已经确认苏dz0858号轿车的损失为22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不管修理与否,苏dz0858号轿车已遭受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修理仅仅是恢复受损车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是车辆受损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险人有权依据车辆受损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车辆所受损失较大,花费大额的费用修理不如用该修理费用买一辆新车,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放弃修理。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受损也是客观事实,修理与否并不是决定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保险人赔偿的是被保险标的实际遭受的损失,故人保常州公司应该对其已经确认的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修理与否,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保险人有权结合实际选择放弃修理,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予赔偿。
以上是关于“被保车辆遭受实际损失严重但是没有经过修理的,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