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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投保责任险遇事故,责任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机动车投保责任险遇事故

2007年12月28日,厦门中国旅行社(下称厦门中旅)与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书》, 2008年6月7日,厦门中旅租赁被告大型客车承运厦门烟草公司周宽亮等37名员工到长泰天柱山森林公园游玩。2008年6月7日15时30分左右,驾驶员苏刚超速行驶且操作失当,导致客车撞毁三个防撞墩,驶出右侧道路外,坠落于40米处的山坡中,造成游客3人当场死亡,37位游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同日,厦门中旅向原告提交《出险通知书》,将上述保险事故通知原告。2008年6月10日,厦门中旅向原告申请预赔付。2008年6月12日,原告向厦门中旅支付预赔款50万元。2009年8月13日,原告向厦门中旅支付余下保险赔款273207.05元,总计支付保险赔款为773207.05元。后厦门中旅向原告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赔款部分对应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事故损失773207.05元。

责任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产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根本原则,该原则旨在既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又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其核心是禁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即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本身并不因此消灭,为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须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成为权利主体,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上是一种债的法定转让。而对于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责任保险是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之保险,其首先是弥补了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而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因此,责任保险也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同样适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理论上存在代位求偿权。并且,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业务范畴,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综上,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以上是关于“机动车投保责任险遇事故,责任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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