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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投保人对保险人未经询问的事项未如实告知

2011年3月30日,李建勋向保险公司投保智盈人生险、附加智盈重疾险(保险金额10万元)等险种。智盈人生险和智盈重疾险的保险期间均为终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建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荣菊。保险公司存档的李建勋健康告知书上载明有询问事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甲状腺、甲状腺疾病或手术史等内容,被保险人均在“否”处打钩;投保单上载明:本人确认投保书内容中投保人、被保人及身故受益人信息、投保事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属实,与本次投保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重要提示:投保书应在签署本确认书前完成制作并成功上传,请您务必核对条形码号并完整填写本确认书内容后再亲笔签名。投保人签名处有李建勋签名。李建勋称投保过程是在酒桌上进行的,当时保险业务员鄢德林叫他照抄了一些字样,并没有对其作任何解释说明,也没有对其进行询问。

保险人不得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鄢德林是本案保险业务的经办人,最清楚本案的客观事实。鄢德林和李建勋对投保经过的陈述基本一致,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鄢德林与李建勋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法院对鄢德林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虽然李建勋在投保书上签名,但该投保书并未记载健康询问事项,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健康询问事项向李建勋作出了询问,并由李建勋进行了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作出的询问。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就李建勋是否有体检异常及甲状腺是否有疾病等情况作出询问,李建勋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没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法院认定,李建勋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李建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建勋所患疾病属于智盈重疾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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