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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当天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此文章帮助了40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退保当天出事故

车辆易手的当天,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谁料就在退保的几小时后,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的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自己的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8月14日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确曾在公司内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事发当天上午,原车主沈先生已经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因客户要求,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为此,应退还保险费2786.79元。保险单证已全部收回,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该保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该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办理商业三者险退保的微机保存信息,该保单退保批单记录信息显示“输入时间;2012-8-14;批单责任起期;2012-8-15”。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单上,也无退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提请了退保人注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伤者赵女士62944.6元。

律师认为投保人退保当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

以上是关于“退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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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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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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