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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酿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么?

此文章帮助了18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岁女童驾车酿事故

2014年8月16日,彭某带着两岁的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后将车临时停放于路边,但未关闭电源、拉好手刹、拔出钥匙。两岁的孙女旋动爷爷临时停下的电动三轮车调速转把,导致电动车突然启动向前冲,将73岁的行人钟某撞成八级伤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7578.1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损失29537.89元。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彭某带着两岁的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后将车临时停放于路边,但未关闭电源、拉好手刹、拔出钥匙。其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向前冲,碰撞到在前方步行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严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先后在泰和及南昌的医院抢救治疗共计20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孙女并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驾驶人,本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本案的性质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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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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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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