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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船舶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03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船舶保险的赔偿范围

全损险

本保险承担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船长、船员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支出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款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人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它分摊利益方时,共同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附加险

船舶保险附加险是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得运费是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的。如果货物因故不能送达 目的港,承运人就收不到运费。为此承运人往往在期得运费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险时一并投保运费附加险。目前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运费附加险的规定。船舶特 殊附加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

二、船舶保险不赔偿的情况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专门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强调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如发生该类范围的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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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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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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