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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保险免赔率怎么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车辆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二、保险免赔率怎么计算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专门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强调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如发生该类范围的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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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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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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