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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特点有哪些,海上保险退费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2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海上保险的特点

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

⑴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

⑵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

⑶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⑴货物运输保险,⑵船舶保险,⑶运费保险,⑷保障赔偿责任保险,⑸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二、海上保险退费的情况有哪些

一、承保失效退费

(一)风险从未开始而退费

(二)解除合同而退费

(三)没有保险利益而退费

(四)有关重复保险的退费

二、协议退费

(一)承保风险有所改善

(二)保险船舶的船级社或船级发生改变

(三)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船旗等发生改变

(四)当事人同意注销保险合同

(五)停泊退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货运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因为货运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当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就随着转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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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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