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保险期限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赔偿办法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人身无法用金钱进行计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