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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日坠楼身亡 校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学日坠楼身亡

2月13日,据绵阳市教育体育局获悉,12日晚7点,绵阳一中初一学生钟某,在开学第一课时请假上厕所多时未归,后被同学发现坠楼,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事件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

据绵阳市教育体育局安全科负责人介绍,12日晚间,学校正组织学生上开学第一课。“晚上7点多,初一二班学生钟某(女,13岁)在上课时请假上厕所,一直没有回教室,老师就派人去寻找,后来被同学发现蜷缩在一楼地板上。”该负责人介绍称,发现这一情况后,老师立即拨打120、110并上报学校,当晚8点多,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初一二班教室在二楼,据了解该女生是从5楼坠下,是跳楼还是坠楼都要等公安机关调查为准。”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学校正在处理善后工作,具体原因正进一步调查中。(来源:齐鲁晚报)

校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校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其受到人身伤害,但并无直接致害人;另一种是该人身伤害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职工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他们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等活动时,显然学校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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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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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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