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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92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怎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

1 不可抗辩条款

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抗辩期为2年。

2 年龄误告条款

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缴或退还保费,或调整保险金额。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过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费无息退还。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发现误报年龄,保险金额应自动按真实年龄调整(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原保险金额*实缴金额/应交金额

3 宽限期条款

是指没有按时缴纳续费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世界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合同失效。

《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额。

4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是指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而且投保人没有反对的声明。在垫付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从中扣除保险费的本息。

5 复效条款

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合同与元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都相同。

申请复效要求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2年。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为防止逆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6 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等。

7 不丧失保险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

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即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期限与保险责任不变。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即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8 保单贷款条款

是指,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9 保单转让条款

1)绝对转让是指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要求被保险人健在。

2)抵押转让,是指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在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批单生效。

10 受益人条款

1)明确规定受益人

2)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换

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11 红利人选条款

红利的领取方式在红利任选条款中规定,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缴清增值保险。

抵充保费是指红利可用于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再补缴其余部分;

存储生息,红利留在公司,以复利计息。

缴清增值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趸交保险费购买非分红缴清保险。

12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年金形式给付。期限固定

4)定额收入方式,金额固定

5)终身收入方式,用保险金购买一份终身年金保险

13 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负责条款的自杀条款。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期限为2年。

14 战争除外条款

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除外责任,战争时远超过正常时的死亡率,会给保险人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5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中,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条款规定,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动第一受益人先死,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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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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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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