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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8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第17条第2款)。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第28条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28条第2款)。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第36条第3款)。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第37条第1款)。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第54条第1款)。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第59条第1款)。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终身保险合同的保费缴纳一般有季缴、半年缴、年缴等方式。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宽限期在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白始无效与违约失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这样一种情况: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合同的无效性应溯及过去,也就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所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最常见的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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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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