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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分类,合同的保险标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分类是什么?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

2、以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3、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险别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轮船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矿山爆破作业责任保险等。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条件是什么?

能够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的责任风险须具备下述要件:

第一,应当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应当是被保险人基于一般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应当存在着被保险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应当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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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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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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