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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的分类是什么,船舶保险合同如何转让?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船舶保险合同的分类是什么?

船舶保险合同按船舶航行的区域来分,可分为远洋船舶保险合同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按保险期限,可分为船舶定期保险合同和船舶航次保险合同;

按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二、船舶保险合同如何转让?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船舶保险合同双方通过变更被保险人,将船舶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船舶转让常引起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就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而言,由于其中涉及到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也将随之变更。不同的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管理船舶的水平和信誉是不同的,这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所以,船舶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自由转让。

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发生的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合法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船舶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受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支付责任的承担按合同约定办理。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时间是船舶受让人登记的时间。船舶在航期间转让的,船舶保险合同到航次终了时解除。船舶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船舶受让人,但船舶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合同解除前因船舶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仍由保险人赔偿。

因转让船舶而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保险人应当将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须注意的是,船舶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或保险人的赔款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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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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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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