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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有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有: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堆放在露天或简易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如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规定的正常损耗;

6)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街头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赔偿办法

赔偿办法是指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支付赔偿的办法。

(7)保险费缴付办法

投保人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内,按照约定的保险率交缴保险费。

(8)违约责任的承担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保险起迄期限

保险起迄期限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约定期满之日的24小时止。

(11)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财产保险可以规避企业或者家庭财产的风险,在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要对自己投保的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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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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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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