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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2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然保险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保险合同终止

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保险合同终止

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

解除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A.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B.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C.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D.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E.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F.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G.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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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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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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