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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13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二、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

1.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投保人逾期不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能否强制投保人交纳,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人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包括保险人以诉讼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投保人不得以保险人未承担任何损失为由,拒绝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即保险人没有强制投保人履

行的请求权。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可以分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如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并不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有的保险条款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约定。但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这一义务,则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法定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有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和程度以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此,各国保险立法一般均有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规定。

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造成的损失大小通常与事故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出险施救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积极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并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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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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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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