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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有哪些不同,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5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有哪些不同?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是: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同时也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属于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其行为是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有的国家甚至扩展到全体公民。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可由个人根据需要选择。

(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凡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交纳保费。而商业人身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主要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保多少等,主要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商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建立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其保障水平多样,一般较社会保险的高,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能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障,并不一定与其所交的保险费具有对价关系,即偏重于社会的适当性。商业人身保险则不然,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必然具有密切的关系,比较重视个别的公平性。

(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其基本原则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主要强调社会的公平性。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负担的多少取决于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多少以及风险程度的高低,严格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强调个别的公平性。

(8)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商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企业法人。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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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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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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