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损失保险”,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所以人身保险也叫“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
(1)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