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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具体应该如何区分保险产品?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要想购买保险产品,往往却对保险产品一知半解。那么,究竟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具体应该如何区分保险产品?下文作出具体介绍。

当我们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之前,当然要先了解各类的保险商品,不过,由于市场区隔化的关系,保险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复杂,自然也就越来越难懂了,究竟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

通常以险种的功能及对象来加以区分的话,较为易懂也较好选择。 首先以险种的功能来区分,有兼具保障与养老功能的保险。

例如储蓄性质较高的生死合险,可用来筹措子女的教育基金或是自己的养老金,另外还有专为准备子女教育基金的子女教育年金保险、以及专为准备老年退休生活的养老保险等等,都是目前市场上颇为热门的保险商品。 再以险种的对象来区分,有保障本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保险。

例如意外保险、定期保险以及终身保险等等,这些都是以本人的身故为给付条件。另外还有住院医疗保险、防癌保险、失能保险等等,专为保障被保险人健康医疗的保险,这类保险大多以附加特约的方式,附加在主契约中,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时所发生之医疗费用或所造成收入中断的损失。

无论保险的种类为何,都是针对人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来设计与的,任何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都不会因为社会地位的高低,或是财富的多寡而有所不同。所以选择保险商品时,并不是以社会地位或财富的多寡来做为购买的指针,而是寻求保障和储蓄的平衡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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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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