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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分保合同有哪些优缺点,具体如何分类?

此文章帮助了54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比例分保合同的特点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这种分保的作用是:

(一)扩大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分出人可运用这种分保方法限制自己的责任,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三)使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负的责任,均能获得安全保障。特别是对巨大灾害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

(四)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原保险人自负,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很低成分,使原保险人减少再保险费的支出,增加实际保险的收入。

二、非比例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不用逐笔地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因此,帐务很少,管理费用也低。此外,再保险费是事先固定的。便于原保险人预算成本,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保费收入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作较大变动,灵活性大。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不需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需预付再保险费,但不付再保险手续费。

这种分保的缺点是:

(一)不能用来交换业务。因此,分出人得不到回头业务。

(二)由于分保接受人不得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因而分出人得不到财务上的支持。

(三)分出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分保接受人无直接的联系。如出现大的赔款,分保接受人会遭致亏损,而分出人仍可有盈余。但如出现大量小赔款,则全由分出人负责,分保接受人无任何责任,有悖共命运原则。

三、非比例合同分保的种类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是以赔款额度来确定免赔款和责任额。但由于计算赔款的基础不同,这种分保可分为三种:

(一)险位超赔。就是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种超赔可以用来扩大分出人的承保能力。

(二)事故超赔,又称为巨灾超赔。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以用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三)积累超赔。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是险位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以用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非比例合同分保既可用来扩大承保能力,也可保障分出人的自留额。既可承保一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也可承保一次巨灾事故或一定期间的积累责任,既可保障分出人的责任,也可保障分出人及比例合同分保接受人的共同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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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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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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