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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如何申请?

此文章帮助了210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含2个月)不满4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3、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我们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不论职工在生育期间实际发生的生育费多少,报销的医疗费金额都是固定的。其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如何申请?

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是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到区保险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编号)原件、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剖腹产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剖腹产证明。引流产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服务编号)原件、复印件,诊断书、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发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少之又少。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的受益者的劳动者,应该简单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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