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方法
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加以变更。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可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二、人身保险投保的注意事项
一是关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保险经营证照。
二是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即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
三是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事项。
四是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
五是客户有权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
六是如实填写保险相关资料内容。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造成合同纠纷。
七是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单的有效性。
八是建议客户在投保提示单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