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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保险公估人如何监管?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公估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公估人资格要求的严格性。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机构,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严格规定,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公估资格考试。

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一般不能少于200个小时。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须具备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二、保险公估人如何监管

保险公估人监管的独特性。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须受到政府法律的监管。而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香港地区,其保险公估人没有被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保险公估的执业行为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包括有关代理的法规;二是保险公估人同业协会组织。公估人所属的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估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英国特许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会员,必须接受本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会员资格等;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督,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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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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