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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如何分类?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代为办理保险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赔计算等业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最初起源于英国,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兴起的,之后由英国逐渐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保险公估人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估人制度。

二、保险公估人如何分类

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多样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执业顺序来分,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公估人,另一类是理赔公估人。前者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它所提供的公估报告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拒保的重要参考依据;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工作。

根据执业内容来分,保险公估人也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海上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一类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类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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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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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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