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险的内容
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只对约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责,而约定期限在保单上是以保险期限及追溯期表现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险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必须是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生产并售出的产品引起,不属约定期限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有的保单还另外分别划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保险费率根据赔偿限额高低及产品的种类不同分类确定。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一般按投保产品的年累计销售额乘以适用费率算得(有的保单以商定的单件产品保费与投保产品数量相乘计算保费)。
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对每次责任事故认定有专门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产品责任险对投保的产品要求很严格,投保的产品应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负责残、次品引起的责任索赔。同时明确了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另外保险人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风险巨大并难以把握的产品,如药品、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二、被保险人义务如何规定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