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险谁来投保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各有关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行为,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
二、被保险人义务如何规定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