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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书面材料有哪些,保险合同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此文章帮助了85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书面材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合同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批单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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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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