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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责任怎么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财产保险责任怎么分类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

保险人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附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是指本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按特别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已开办的附加责任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水管爆裂意外损失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特约盗窃险,企业停工损失保险,盐池覆盖塑料薄膜保险,油田保险。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保险财产因遭受企业财产保险的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麻损以及损耗;

6、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风雨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符合仓储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露堆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础上加费后,由保险人特约承保。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财产保险可以规避企业或者家庭财产的风险,在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要对自己投保的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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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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