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条、第10条规定,严格地说,被保险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和受益权,所以法律规定其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产生如下法定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第36条);
(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37条);
(3)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法》第42条);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6条);
(5)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应当将相应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6)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2条);
(7)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