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投保人的合同义务
投保人的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此外,保险法规定与投保人有关的义务还有: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法》第36条第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23条第1款)。
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及时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外,保险人的其他义务还有:除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