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投保人的前合同义务主要是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1、2、3、4款),严格地说,是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即不问不告的被动告知。
(1)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对此,保险人的认识尚在模糊状态,认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被保险人。
(2)履行如实告知的范围和内容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3)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怎么办
这里特别需要呼吁保险人重视的是,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1)保险合同是一种可撤消的合同;在保险人行使撤消权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有效状态;《保险法》第17条的“解除”即撤消之义;(2)注意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下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一点,司法上理解有误,理念上非常抵触),后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3)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和先决条件的,严格地说,如果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4)注意商法的一个理念,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授予保险人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即“有权”,但普遍意义上说,保险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怠于行使解除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