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在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日本、德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都规定了投保人无须告知的事项。综观外国立法例和学说、判例。
归纳起来,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的事由有:1、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该知道的;2、经过保险人声明不需告知的;3、在书面询问立法例下,保险人未为询问的。
二、投保人告知范围包括哪些
告知范围与告知的免除是同一事物的两面性,法律对二者的规制,关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目前我国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情况严重,保险人信誉普遍不佳的情况下,保险法在明确告知范围的同时,应增加告知义务的免除,这除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之外,还可以促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秉持谨慎的态度,增加责任感,履行调查义务。